职工内退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主要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内部退养,是特殊时期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事业单位冗员、精简人员的政策性做法,它实际上表示双方不再履行原有的聘用合同,转而以新的内部退养管理制度为依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内部退养人员不再履行单位的岗位职责,也不再接受单位的考核。他们获得的相应待遇,并非因其履行聘用合同所获得的报酬,而是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因此,这类纠纷并不符合前述履行聘用合同的特征,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举个例子,如果某职工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在合同期限内,该职工申请了内部退养,并得到了单位的批准。之后,该职工对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问题产生了争议,并试图通过法院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争议并非发生于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内,也与辞职辞退无关,因此法院很可能会裁定驳回该职工的起诉。
综上所述,职工内退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如果职工对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或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建议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调解或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