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调动单位医疗期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为现工作年限吗-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非自愿调动单位医疗期原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为现工作年限。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此条款说明了医疗期的计算与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有关。

二. 工作年限的计算

  1.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以来,无论在哪个单位工作,都计算在内的工作年限。

  2. 本单位工作年限:对于非自愿调动的职工来说,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年限,以确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这是因为职工的非自愿调动并不改变其已经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年限,其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应被视为连续的工作经历。

  • 例如,若职工甲在某单位工作了5年,后因公司重组被非自愿调动到另一单位,并在新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在计算甲的医疗期时,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为5年+3年=8年,而不是仅计算在新单位的3年。

三. 结论

综上所述,非自愿调动单位医疗期原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为现工作年限,以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这是基于《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考虑了职工非自愿调动这一特殊情况而得出的结论。我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主动与单位人事部门沟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