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取决于多种法定条件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结果。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可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尽管满足上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但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仍然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在判断是否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强调“连续”,期间不能有中断。
- 劳动者的意愿至关重要。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尊重其选择。
- 即使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在合同中注明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之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者的表现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