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个期限,试用期的长短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试用期的约定:
- 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 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会说一个月试用期一会说七天”的问题:
- 这种说法表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约定上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是在故意模糊试用期的概念。
- 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必须明确约定的规定。
- 如果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随意变更试用期,还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欺诈或不当解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
- 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明确试用期或在实际操作中违反约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试用期的约定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或模糊试用期的概念。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了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