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优先做出有利于谁的解释-汤西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合同纠纷

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优先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严格责任,以及对接受方(即对方)的保护。

  1. 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 格式条款应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常人、普通人、一般理性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 如果按照通常理解能够得出唯一解释,则按照该解释执行。
  2. 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规则解释:

    • 如果依据“通常理解”,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说明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拟定条款时可能存在疏忽或故意制造歧义。
    • 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有利于对方的解释。
  3. 非格式条款优先:

    • 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那么非格式条款应优先适用。
    • 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综上所述,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律倾向于保护接受方(即对方)的利益,要求提供方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优先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