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优先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严格责任,以及对接受方(即对方)的保护。
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规则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
综上所述,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律倾向于保护接受方(即对方)的利益,要求提供方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优先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