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合同纠纷

在合同解释中,当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或多种解释时,应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基础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法律规定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解释原则与适用条件

  1. 通常理解原则:

    • 解释格式条款时,应首先考虑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即基于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解释。
  2.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

    • 在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或多种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法律倾向于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以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弱势方。
  3. 适用条件:

    • 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并且在按照通常理解原则进行解释后,仍然无法确定唯一解释时,方可应用此原则。

三、具体适用情形

  • 条款语义模糊:

    • 当格式条款中的词语或表述模糊不清,导致双方理解产生分歧时,如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的定义不明确,应依据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
  • 条款内容有歧义:

    • 格式条款的内容可能存在多种理解方式,且这些理解在逻辑上均有一定合理性,如电信套餐合同中关于“超出部分”计算方式的争议,同样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四、实务建议与注意事项

  1. 条款设计优化: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用通俗语言表述,避免专业术语堆砌,以减少歧义和误解的可能性。
    • 设置分层阅读指引,重要条款单独列示并标注,以便合同相对方能够清晰理解。
  2. 履约过程管理: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通过弹窗确认、短信提醒等方式强化关键条款的告知义务,确保合同相对方能够充分注意并理解相关条款。
    •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及时解答合同相对方的疑问,避免因条款解释不清而引发纠纷。
  3. 法律风险防范: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定期审查条款的合规性,及时更新修订内容,以确保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举例说明:假设某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中关于“疾病属于既往症”的条款定义模糊不清。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然而,由于该条款存在歧义且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充分说明,法院最终可能依据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支持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综上所述,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涉及格式条款的合同纠纷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原则的应用,以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