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提供合同是不是争议应作出不利于对方解释-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合同纠纷

关于“对方提供合同,争议条款是否应作出不利于对方解释”的问题,结论并非绝对,需分情况讨论:

  1. 格式条款下的不利解释原则
    若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一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中,若“交房标准”条款存在模糊表述(如“精装修”未明确具体标准),购房者可主张按行业通常标准理解,若开发商无法证明双方有特殊约定,则可能承担不利解释后果。

  2. 非格式条款下的解释规则
    若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拟定(非格式条款),则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此时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综合判断条款含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举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但未明确“进度”的具体节点。若双方能证明实际履行中曾达成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如每月25日支付),则按实际履行情况解释;若均无证据,则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合理节点。

  3. 例外情形:恶意利用不利解释原则
    即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方能证明对方故意歪曲条款含义(如明知条款含义却主张不利解释),法院可能拒绝适用该原则。此时需结合双方交易背景、条款表述清晰度等综合判断。
    举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1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承租人明知该条款却主张“10日”应理解为“工作日”,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主张。

法律建议:

  • 若您认为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存在歧义,首先需判断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如是否为对方单方拟定、未协商的内容);
  • 收集证据证明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或交易习惯(如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行业惯例等);
  • 若涉及重大利益,建议在争议发生前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条款含义,或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后续行动提示:
若您能提供合同具体条款内容或争议背景,我可进一步分析条款性质及解释方向,帮助您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