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也能进行立案监督。具体分析如下: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当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监督。这一监督机制的启动并不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监督的启动方式:
- 主动发现: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如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或受理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时,可主动启动监督程序。
- 被害人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若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移送的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立案监督。
监督的具体程序:
- 检察院在决定监督后,会要求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 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会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其立案。
法律依据:
-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下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的意见,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综上所述,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在发现或接到被害人申请后,仍然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对你的控告或移送的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