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刘艳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在以下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1.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若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且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若派遣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而用工单位实际控制了工资发放流程或存在过错,劳动者可同时要求两方支付报酬。

  2. 违法转包或分包中的实际用工方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导致劳动者未获报酬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实际用工方(如包工头或分包单位)需与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公司需与包工头共同支付。

  3. 挂靠经营中的被挂靠单位责任
    若个人或单位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业务,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司法实践,被挂靠单位需对挂靠方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无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以公司名义招工但未付工资,建筑公司需与施工队共同承担责任。

  4. 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发包方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拖欠报酬的,发包组织或个人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某工厂将生产线承包给个人,个人拖欠工人工资,工厂需与承包人共同支付。

法律建议:

  • 若您遇到上述情形,可同时起诉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求两方共同支付报酬及赔偿金。
  • 收集证据是关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用工单位参与管理的证据(如考勤表、工作安排)等,以证明用工单位实际参与用工或存在过错。
  • 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可主张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高执行成功率。

后续行动提示:
若您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或准备证据材料,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