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工伤请假期间单位只发工资不发奖金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奖金性质为固定组成部分
若奖金属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的固定薪酬组成部分(如月度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且与劳动者正常出勤无直接关联(例如基于团队业绩或公司整体效益发放),则单位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仍需全额发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福利待遇”包括固定奖金。
奖金性质为浮动激励性收入
若奖金属于与个人出勤、工作成果直接挂钩的浮动收入(如销售提成、项目奖金等),且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缺勤期间不享受该部分奖金”,则单位可能无需发放。但需注意:
单位未明确奖金性质时的处理
若单位未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奖金发放规则,或规则存在歧义,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认定奖金属于“工资福利待遇”范畴,单位需发放。例如,部分法院判决认为,即使奖金与个人业绩挂钩,但劳动者因工伤缺勤非自身过错,单位应按缺勤天数比例发放。
建议行动: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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