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当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一致时,工资标准的认定需根据实际用工关系、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但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支付工资。此时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若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可向用工单位追偿。
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但存在关联关系(如集团内部调动)
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总分机构),且劳动者被安排至关联企业工作,工资标准通常以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但若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工资标准,需结合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如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判断。若实际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完全分离,且无合法依据(如“假外包、真派遣”)
若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外包”给其他单位,但实际仍由原单位管理、指挥,可能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此时原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工资标准以原劳动合同为准。若用工单位直接参与用工管理(如考勤、考核),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用人单位,需与原用人单位连带支付工资差额。
劳动者被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资标准通常以原劳动合同为准,但若借调协议明确约定由借调单位支付工资,且劳动者同意,可按协议执行。若借调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可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原用人单位支付后可向借调单位追偿。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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