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扣押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全程录像,但特定情形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的直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要求,但未明确规定必须全程录像。不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对涉嫌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此外,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扣押(如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全程录像要求,行政机关也需遵守。
程序正当性的补充要求
即使法律未强制要求全程录像,行政机关仍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若扣押过程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如贵重物品、易损物品扣押),或存在争议风险(如当事人对扣押合法性提出异议),建议行政机关主动录像,以固定证据、避免纠纷。例如,在扣押电子数据存储设备时,录像可证明设备状态及扣押过程未篡改数据。
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
全程录像的记录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其证明力通常高于现场笔录。若行政机关未录像且当事人对扣押程序提出质疑,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认定程序违法。例如,在(2020)京01行终123号案中,法院因行政机关未提供扣押过程录像,认定其未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最终撤销扣押决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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