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同时约定综合计算工作制和计时工作制,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明确区分适用情形的前提下,是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其中就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与计时工作制有一定关联性,这里从广义理解)。法律并未禁止在一份合同中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等约定不同的工时制度,只要这些工时制度的实行都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适用角度
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这两种工时制度,但能够明确区分不同岗位或工作情形下分别适用哪种工时制度,并且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已经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那么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合同中约定生产部门的工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行政部门的员工实行计时工作制,同时对生产部门工人的综合计算周期、工作时间限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该生产部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得到了审批。
违法情形及后果角度
如果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两种工时制度,但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能是违法的:
给你的建议: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两种工时制度,你要仔细查看合同中对于不同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审批情况等是否明确。如果存在疑问或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向我进一步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