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全部由个人交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具体来说,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社保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而不能是个人。只有产生实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能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这是法律对缴纳主体的资格要求和限制。
二、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的紧密联系
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形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条件,其中就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保。若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全部由个人交,或要求员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这均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破坏了劳动关系的正常秩序。
三、社保费用的合理分担
社保费用是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用工单位不能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转嫁给员工。若用工单位采取让员工自行缴费的方式,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责任,将经济负担不合理地转移给了员工,这是不公平且违法的。
四、损害职工权益的具体表现
五、用工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总结: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全部由个人交是不合法的行为。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用工单位的稳健发展。如果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