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要求年假统一在过年期间放的问题,这涉及到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安排方式。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确实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来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意味着,公司理论上是有权将年假安排在春节期间的。
然而,关键在于公司必须向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也就是说,公司在安排年假时,需要明确告知员工,春节期间的放假将包含年假部分,并且这一安排需要得到员工的认可或至少不引起员工的异议。如果公司没有履行这一告知程序,或者员工对年假的安排存在异议,那么公司就不能单方面将春节期间的放假直接视为年假。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该公司虽然在春节期间给所有员工放假十三天,但并未在放假安排通知中明确提到春节期间的集中放假会抵扣年休假,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告知员工这一安排。因此,仲裁委认为春节期间多出的假期应当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假期福利,而不能直接抵扣年休假。
所以,如果公司想要将年假统一安排在过年期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公司可以将年假统一安排在过年期间,但必须确保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程序,并考虑了员工的意愿。如果公司没有做到这些,那么就不能单方面将春节期间的放假视为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