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会计离职提前一个月不让走是否违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不让走是违法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您作为劳动者已经按照法律要求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您就有权在通知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如果用人单位不让走会面临什么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在您已经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仍然阻止您离职,这实际上是对您劳动权益的侵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因此,您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建议您在离职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如果发生纠纷时,将对您维护自己的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所述,如果会计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要离职,而用人单位不让走,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您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等方式来处理,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