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多项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且需履行法定义务(如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
可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需注意时效限制)
可要求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使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您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若用人单位拒绝,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风险。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主张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以“未签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资,5年即5个月工资,赔偿金为10个月工资)。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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