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请事假一个月时补交全部社保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涉及以下法律条款和原理:
社保缴纳义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而非由劳动者单独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分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或内部规定转嫁给劳动者。即使员工请事假,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其应缴纳的社保部分,不得要求员工全额承担。
事假期间劳动关系仍存续,用人单位不得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假仅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暂时未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是否出勤而免除。若公司以“事假”为由要求员工补交全部社保,实质是变相免除自身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要求员工补交全部社保,可能涉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若公司要求员工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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