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间单位既不发放基本工资也不缴纳社保的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关于生育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由所在单位负担其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若单位未支付,女职工可要求单位补发产假期间工资,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关于生育期间社保缴纳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即使女职工处于生育期,单位仍需为其缴纳社保(包括生育保险),否则可能面临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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