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了两次是否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结论如下:
一般情况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满足条件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时,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下,即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能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 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存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 除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满足条件外,还有以下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若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以保障自己的长期就业稳定性。
- 对于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若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等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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