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能否要回这60元差价,取决于被开除的原因以及双方劳动合同或相关约定的具体情况,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被开除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按照满30天的工资标准(即每天260元)计算工资差额。若劳动者已实际工作一定天数但未满30天,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天数,以每天260元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例如,劳动者工作了20天,按每天200元已领取4000元,但按每天260元应得5200元,则用人单位需补足1200元差额(其中包含您所关注的60元差额部分,若仅涉及一天差额则为60元)。
若被开除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劳动合同或相关约定中明确规定了“不满30天按每天200元计算工资”的条款,则用人单位可能无需补足工资差额。但需注意,该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该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仍有权主张撤销该条款并要求按实际工作天数补足差额。
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按同岗位或类似岗位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或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约定的工资标准(如录音、聊天记录等),要求用人单位按满30天的标准(每天260元)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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