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工作工资没拿到,在内地一般不能直接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内地处理。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需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劳动争议仲裁后,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样遵循这一地域管辖原则,即通常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例如,你在A省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A省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可能是公司注册地,假设也在A省。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一般情况下你需要向A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A省相应的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满足一定条件可在内地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你还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在内地处理,不过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里的“当地”通常理解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内地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或者用人单位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可以尝试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经常居住地),且该经常居住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在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在内地进行诉讼等法律程序,不过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