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劳动仲裁委在受理案件后,若发现不属于仲裁受案范畴,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以下是具体处理流程及法律依据的详细说明:
一、不予受理决定的作出
审查阶段:劳动仲裁委在受理案件后,会首先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案件的性质、争议内容、双方主体资格等,以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
作出决定:若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如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如因履行非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纠纷等),或者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如非劳动者或非用人单位提起仲裁),仲裁委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的告知与救济
书面告知:仲裁委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救济途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及仲裁规则:各地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仲裁规则,对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程序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温馨提示:若您遇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且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向我咨询),以便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救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