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在您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护理津贴期间终止个人养老金缴纳的行为,一般是不合规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 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角度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这表明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存续的。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原单位在您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护理津贴(意味着劳动关系存续且未退休)时终止个人养老金缴纳,违反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缴纳义务。
- 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角度
- 只要您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除非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出现法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单位不能随意停止缴纳养老保险。
- 如果单位未经合法程序,如未与您协商一致、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就擅自终止您的养老金缴纳,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如果因此给您造成了损失,您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 首先与原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单位说明终止养老金缴纳的原因,并要求单位恢复缴纳或补缴欠缴的费用。
- 如果沟通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单位改正。
- 您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仲裁时,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单位停止缴纳养老金的证明等。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或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