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产生职业病职工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职业病的认定与诊断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诊断依据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临床表现等。
二、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与待遇
在职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
- 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离职或退休、退职前被诊断为职业病:
- 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
-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省市如山东省还规定,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
- 符合一定条件(如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业病职工的其他权益
医疗与疗养:
-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 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健康档案与检查:
-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需事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劳动合同与待遇:
-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 若原单位已合并、撤销,则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工会监督与维权:
-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
-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工会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综上所述,产生职业病的职工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权获得医疗、疗养、调岗等安排。同时,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加强了解并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