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从劳动法律关系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园长未给老师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老师因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园长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园长需要承担老师因工伤死亡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从民事侵权角度(若存在过错): 如果园长在老师的上班安排、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老师遭遇车祸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例如要求老师在非合理时间上班、安排不合理路线等,园长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过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难以证明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难以认定园长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老师家属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若认定为工伤,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园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若认为园长在安排工作等方面存在过错,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若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