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第三个月被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发工资,这一行为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拖欠工资两个问题,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能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一、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第三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发工资,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应对措施: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第三个月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说明理由,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应对措施:
三、综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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