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17号离职不给交当月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对社保缴纳时间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自用工当月起缴纳社保费用。即使员工在当月离职,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如工作至17号),公司就需为其缴纳当月社保。
2. 离职当月社保缴纳的常见争议
实践中,部分公司以“未工作满月”为由拒缴社保,但法律并未将“工作天数”作为社保缴纳的前提。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即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需履行缴费义务。若公司17号后单方解除合同,仍需补缴至合同解除日当月的社保。
3. 员工如何维权?
4. 例外情形
若员工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如书面放弃),或双方约定以补贴形式替代社保,此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仍需补缴。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公司协商,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记录等),必要时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