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社保15号前离职公司不给买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关心的离职当月社保缴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条款说明了,只要职工在单位工作,单位就有责任为其缴纳社保,而这个责任并不受职工离职日期的限制(除非职工当月已经由前工作单位缴纳了社保,导致不能重复缴纳)。
进一步地,对于职工离职当月社保的缴纳问题,虽然各个公司可能有自己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职工离职当月的社保,应该由原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到次月起才停止缴费。这是基于社保缴纳的连续性和法定责任的原则。如果公司规定15号之前离职的当月不缴纳社保,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它违反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还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社保15号前离职公司不给买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职工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到次月起才停止缴费。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