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公司要求在解除合同协议中约定“不能追缴公积金”的条款不合法,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1. 公积金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20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强制性义务。即使双方在解除合同协议中约定“放弃追缴公积金”,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153条)。员工仍有权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追缴。
2. 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若公司未依法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员工追缴公积金不受协议中“放弃追缴”条款的限制。
3. 员工如何维权?
4. 对公司的建议
公司应依法补缴公积金,避免因违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如罚款、信用惩戒等)。若想规避风险,可在协商解除合同时,通过合法补偿(如经济补偿金)弥补员工,但不得以“放弃追缴公积金”为条件。
总结:公司要求“不能追缴公积金”的条款无效,员工有权依法追缴。若遇到类似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