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而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依据仲裁条款进行抗辩或主张权利,需分情况讨论:
一、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与承包人时,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的约束力
实际施工人非仲裁条款当事人:
-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当然约束实际施工人。
- 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此权利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人民法院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审理:
-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存在争议,且双方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则此争议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就此争议并无管辖权,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认工程款欠付数额或范围。
二、承包人能否依据仲裁条款进行抗辩或主张权利
承包人可主张仲裁管辖:
-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发包人提起仲裁,要求解决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
-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案件中,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承包人可以主张该争议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起诉(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争议部分),或要求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
承包人需注意的实际施工人诉讼权利:
- 尽管承包人可依据仲裁条款进行抗辩,但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承包人应积极参与诉讼,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人民法院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同时可主张若存在争议,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对承包人的建议:
-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则应确保仲裁条款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案件中,承包人应积极应诉,同时可依据仲裁条款进行抗辩,主张相关争议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案件不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工程款争议的实质性审查,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认工程款欠付数额或范围,则人民法院可能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存在争议,且双方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则人民法院可能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起诉(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争议部分),或要求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
举例说明:假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后,因未收到足额工程款,起诉发包人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主张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争议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起诉(就工程款争议部分)或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参与诉讼,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