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离职又不离职的结果-熊祯锋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劳动纠纷

用户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提离职又不离职的结果”这一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即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采用书面形式。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如果员工已经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且该申请已经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已经收到了该申请(即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解除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此时,员工的离职意愿已经明确,且无法再单方面撤销。

接下来,我们分析员工提出离职后又不想走的情况。如果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又反悔不想离职了,他需要在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之时撤回该意思表示。然而,一旦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用人单位,并且超过了撤回的时间,那么员工就无法再单方面撤销离职申请了。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员工曾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并明确离职日期为7月25日。该申请表在6月27日已经送达公司并得到了审批。尽管曾某某在7月2日及之后多次尝试撤销离职申请,但由于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并且超过了撤回的时间,因此他的撤销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最后,关于提离职又不离职可能带来的结果,如果员工已经明确表达了离职意愿,并且该意愿已经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那么员工应当履行相应的离职程序。如果员工反悔不想离职了,但已经无法撤销离职申请,那么他可能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某种协议(如继续留任等)。然而,这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综上所述,提离职又不离职的结果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离职申请是否已经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解除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到达对方、以及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商等。因此,在做出离职决定之前,员工应当慎重考虑,并确保自己的决定是明确和不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