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请病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违法-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3-29 劳动纠纷

试用期内请病假直接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试用期内请病假与录用条件的关联

  1. 一般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并不应直接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通常应基于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来设定。
  2. 特殊情况: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事先明确规定“试用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累计缺勤达到一定天数(如10个工作日)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劳动者因病缺勤达到该天数时,单位可以依据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情况需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此条款并未直接规定请病假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条款规定了医疗期满后的解除情形,与试用期内请病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同。

三. 实践建议

  1. 规章制度明确: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并避免将请病假直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 合理判断:在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时,应综合考虑其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而非仅依据请病假这一单一因素。
  3. 依法操作: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确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解除带来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试用期内请病假直接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违法的。单位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合理判断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