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内请病假超过多少天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数字界定,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然而,这一条款并未具体说明请病假多少天就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录用条件的设定。录用条件应当是明确、具体且合法的,它可能包括劳动者的诚信、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劳动纪律与遵纪守法以及入职手续等多个方面。在身体健康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不适合工作的疾病,或者请病假达到一定天数(这一天数需要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并告知劳动者),可以确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重要的是,这一规定必须合法且合理。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同时,录用条件的设定也不能过于苛刻或模糊,以免引发劳动争议。
对于您提到的具体案例,如果证券公司在招聘或入职时明确告知了林女士“试用期内累计请病假达到一定期限(如XX天)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这一规定是合法且合理的,那么当林女士请病假超过这个期限时,公司确实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告知,或者规定本身不合法、不合理,那么公司就不能单纯以请病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来说:试用期内请病假超过多少天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设定了这一条件,并且这一条件是否合法、合理且已告知劳动者。因此,建议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先查阅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