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主动辞职,公司仍需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依据: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例具有普遍参考价值,具体条款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原则相似)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性质:
-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和恢复阶段能维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与医疗终结期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相关,与职工是否在职无直接关系。
辞职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影响:
-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主动辞职,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权利。
- 辞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待遇,两者并不冲突。
- 因此,即使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辞职,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其辞职前已产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 辞职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其他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主动辞职,公司仍需继续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的法定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在职无直接关系。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