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使用添加剂未记录,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食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未建立使用记录,且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这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法律依据: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措施
三. 实际案例
我建议:食堂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