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加的案件当事人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被追加的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资格:
- 被追加的案件当事人,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都是案件的被告。作为被告,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异议的时机:
-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加入,因此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这意味着,被追加的当事人在被追加后,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的处理:
- 当被追加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应裁定驳回。
特殊情况: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被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或者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追加的其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可能不再受理。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规定。
综上所述,被追加的案件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其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在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对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