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能否提管辖权异议-徐茂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行政纠纷

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一般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与程序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明确限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节点,即一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而非再审阶段。
    •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旨在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并非一个独立的审级,而是对已审结案件的再次审理。因此,再审的重点在于审查原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而非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2. 管辖问题已在原审处理

    • 在案件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依法提出,应视为其对管辖问题的认可或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 进入再审程序后,再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将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且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和效率原则。再审程序应当专注于审查原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而非重新处理管辖问题。
  3. 再审程序的高效进行

    • 再审程序通常基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启动,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将审理重点放在这些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公正的问题上,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 允许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导致程序拖延,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从再审程序的高效进行角度考虑,也不应允许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尽管一般情况下再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法院会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处理。这是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涉及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案件的专属审理,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影响。
    • 然而,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在大多数情况下,再审程序并不涉及管辖问题的重新审查。

建议与总结:

  • 当事人应当在原审阶段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进入再审程序,应当专注于审查原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而非试图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改变案件的审理法院或程序。
  •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其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合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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