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追加的原告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2-24 行政纠纷

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的原告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

一、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处的“当事人”明确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因此,追加的原告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追加的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常见情形

  1. 案件移送后:若案件在受理后被移送至其他法院,而追加的原告认为该受移送法院对案件并无管辖权时,有权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由A法院受理的案件被移送至B法院,但追加的原告认为B法院无管辖权,此时即可提出异议。

  2. 被告异议成立后: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法院裁定支持其异议,准备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时,若追加的原告认为原受理法院实际具有管辖权,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3.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受理了案件,追加的原告也有权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却被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追加的原告可据此提出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与方式

  • 时间:追加的原告通常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追加的原告提出异议的具体时间,但参照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间限制(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追加的原告也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则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 方式:追加的原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书中详细阐述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便法院进行审查。

四、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在收到追加的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异议提出的时效性、异议理由的合法性等。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及时行使权利:追加的原告在收到追加通知后,应立即核查管辖依据,避免逾期失权。

  2. 准备充分证据:提供合同、协议等证明管辖约定的文件,增强异议说服力。

  3. 关注法院裁定:及时关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并根据裁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六、特殊注意事项

  • 若追加的原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除非该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

  • 若之前已有当事人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并被法院驳回,或追加的原告未能及时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那么其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再被受理。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追加原告后是否违反了相关管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追加的原告应密切关注案件的管辖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