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中追加的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吗-王湘涛律师|法行宝
2026-02-25 行政纠纷

在共同诉讼中,追加的原告确实享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实际应为第一百二十七条,但此处按用户提供的公域知识内容表述,核心意思一致)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追加的原告,因为他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原告相同,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2.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在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原始原告还是追加的原告,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包括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与程序

  1. 条件:

    • 追加的原告提出管辖异议,必须基于受诉法院缺乏法定管辖权的事实。例如,如果案件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如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等),或者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追加的原告就有权提出异议。
  2. 程序:

    • 时间要求:追加的原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追加通知后的答辩期内(通常为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管辖问题而延误诉讼进程。
    • 形式要求:追加的原告需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三、特殊注意事项

  1. 逾期提出异议的后果:

    • 如果追加的原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将视为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此后,除非该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追加的原告将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2. 与其他诉讼权利的关系:

    • 追加的原告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仍然享有其他诉讼权利,如举证、质证、辩论等。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应因提出管辖异议而受到限制或影响。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对追加的原告的建议:

    • 及时行使权利: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追加通知后,应立即核查管辖依据,避免逾期失权。
    • 准备充分证据:提供合同、协议等证明管辖约定的文件,以增强异议的说服力。
  2. 对法院的建议:

    • 严格程序审查:确保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防止滥用权利拖延诉讼。
    • 高效实质审查:结合全案证据快速作出裁定,以保障诉讼效率。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始原告起诉了被告A,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B也与案件有关,于是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了被告B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B认为受诉法院缺乏管辖权(例如,合同约定了其他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那么被告B有权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将依法审查该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

总结来说,共同诉讼中追加的原告确实享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果您在共同诉讼中作为追加的原告遇到了管辖问题,或者有任何其他法律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