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被追加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行政纠纷

追加的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确实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被追加的被告。追加的被告,无论其被追加的方式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其法律地位均等同于其他被告,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1. 受诉法院缺乏法定管辖权:

    • 如合同纠纷案件中,若追加的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既非其住所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则可提出异议。
  2.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 若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等因素表明应由更高级别或更低级别的法院审理,追加的被告可据此提出异议。
  3.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法律有明确的专属管辖规定。若追加的被告认为案件属于此类范畴,而受理法院并非专属管辖法院,则可提出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程序要求

  1. 时间要求:

    • 追加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未在此期限内提出,通常将被视为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错误的除外。
  2. 程序要求:

    • 追加的被告需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四、特殊注意事项

  1. 应诉答辩的后果:

    • 若追加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除非该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异议的再次提出:

    • 若之前已有被告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并被法院驳回,或追加的被告未能及时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那么其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再被受理。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了相关管辖规定。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对追加被告的建议:

    • 及时行使权利:收到追加通知后立即核查管辖依据,避免逾期失权。
    • 准备充分证据:提供合同、协议等证明管辖约定的文件,增强异议说服力。
  2. 对法院的建议:

    • 严格程序审查:确保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防止滥用权利拖延诉讼。
    • 高效实质审查:结合全案证据快速作出裁定,保障诉讼效率。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了被告A,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B也与案件有关,于是依职权追加了被告B。被告B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受诉法院既非其住所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由受诉法院管辖。因此,被告B在答辩期内向受诉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追加的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完全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追加的被告应密切关注案件的管辖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