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异议中是否可以追加被告-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行政纠纷

在管辖权异议中,追加的被告确实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等所有诉讼参与人。追加的被告,无论其被追加的方式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其法律地位均等同于其他被告,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这自然也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基于以下理由:

  1. 受诉法院缺乏法定管辖权: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追加的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既非其住所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那么它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若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等因素表明应由更高级别或更低级别的法院审理,追加的被告也可据此提出异议。
  3.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法律有明确的专属管辖规定。若追加的被告认为案件属于此类范畴,而受理法院并非专属管辖法院,那么它同样可以提出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程序要求

  1. 时间要求:追加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的诉讼拖延。
  2. 程序要求:追加的被告需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四、特殊注意事项

  1. 默示接受管辖的例外:若追加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追加的被告仍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之前异议的效力:若之前已有被告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并被法院驳回,或追加的被告未能及时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那么其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再被受理。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了相关管辖规定,如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

五、实务建议

对于被追加的被告来说,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及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应密切关注案件的管辖情况,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来说,追加的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完全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也是保障诉讼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追加的被告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案件在正确的管辖下得到公正审理。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