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的案件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最高院-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行政纠纷

追加的案件被告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表明,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在答辩期内都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 追加被告的权利:

    • 追加的被告,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其法律地位均与其他被告相同,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3.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 追加的被告需要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才能提出异议。
    • 异议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4. 特殊注意事项:

    • 如果追加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除非该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
    • 如果之前已有被告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并被法院驳回,或追加的被告未能及时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那么其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再被受理。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了相关管辖规定。

综上所述,追加的案件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追加的被告密切关注案件的管辖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