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的日工资为200元,离职时有5天年假未休,且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后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那么单位应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00元/天×5天×200%=2000元(因为300%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支付时需扣除已支付的100%工资,即按200%支付)。
若单位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不付,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且单位应当支付。若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