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对发包方和总包不进行工程结算法律规定-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合同纠纷

针对承包方对发包方和总包不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法律规定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明确支持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承包方的应对措施

    • 友好协商与催告:

      • 承包方首先应尝试与发包方进行友好协商,了解对方不结算的具体原因,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若协商无果,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发出正式的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催告函应明确款项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支付的后果,为后续法律行动提供依据。
    • 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行动:

      • 承包方应仔细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条款,确认发包方的违约行为。
      •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可能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方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 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 提起诉讼:承包方可以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催款函件等,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为防止发包方转移财产,承包方还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仲裁: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承包方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程序相对灵活高效,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方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需注意该权利的行使期限,通常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具体依据当地司法实践确定。
    • 借助外部力量协助解决:

      • 承包方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调解决纠纷。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行政手段督促发包方履行合同义务。
      • 承包方还可以聘请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律师可协助制定维权策略、起草法律文书并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
  3. 特殊情况处理

    • 若发包方以甲方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承包方可将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若发包方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承包方需确定责任方,并据此主张权利。若责任在发包方,承包方仍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若责任在承包方,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结与建议:面对发包方和总包不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承包方应综合运用协商、催告、调解和法律途径等多种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是确保维权成功的关键。若遇到复杂情况或不确定如何处理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