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合同纠纷

工程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 友好协商,明确结算障碍
    首先,建议承包方主动与发包方沟通,了解其不结算的具体原因(如对工程量、单价、质量等存在争议)。通过书面函件(如《催告结算函》)明确要求发包方限期履行结算义务,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签收记录)。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工程量不符”等理由拒付,需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据,避免口头争议。

  2. 依据合同条款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地),承包方可直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仲裁:若合同有仲裁协议,需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率较高。
    • 诉讼:若无仲裁协议,可向工程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通常按LPR计算)。
      关键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一般为3年诉讼时效),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3.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固定证据
    若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承包方可在诉讼/仲裁中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专业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注意:鉴定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鉴定费用可能由败诉方承担(但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4.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键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行使期限: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原为6个月,民法典延长至18个月)。
    • 行使方式:需通过书面催告、诉讼或仲裁程序明确主张,并保留证据。
  5.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移资产
    若发包方存在拖欠工程款且可能转移财产的风险,承包方可在起诉/仲裁前或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发包方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或工程设备等财产,确保后续执行有保障。

行动建议:

  • 立即整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
  • 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并优先主张优先受偿权;
  • 若发包方态度消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流失。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条款、拒付理由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分析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