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林佳庆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侵权纠纷

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我将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1. 一般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适用情形:这一原则适用于大多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实际案例:例如,张三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冲出咬伤路人李四,且李四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张三需对李四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针对特定管理情形)

    • 法律依据: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若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如设施安全、有警示标识、工作人员尽责等,则可不承担责任。
    • 适用情形:这一原则特定于动物园等场所,以及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
    • 实际案例:
      • 王五未牵绳遛狗导致赵六被咬伤,王五需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赵六故意逗狗。
      • 游客丙在动物园被猴子抓伤,若动物园能证明其已采取足够防护措施,则无需赔偿。
  3. 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 适用情形:这一原则特别适用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的情况。
    • 实际案例:甲私自饲养藏獒并导致其咬伤邻居乙,无论乙是否有过错,甲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您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看护,确保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这包括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遛狗时牵绳、为宠物佩戴嘴套等。
  • 如果您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您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您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烈性犬等,您应避免饲养,以免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后续行动建议:

  • 如果您或他人因饲养动物侵权而面临法律纠纷,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