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罗正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侵权纠纷

在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归责原则及详细解释:

  1. 一般情形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原则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典型案例:例如,甲在公共场所遛狗时,狗突然挣脱绳索将路过的乙咬伤。在此情形下,甲作为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乙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2. 第三人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分担

    • 原则概述: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如挑衅动物、擅自进入动物饲养区域等)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依据:这一原则同样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分担机制。
  3. 动物园等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原则概述:对于动物园等专业管理机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动物园需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如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护措施等),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 典型案例:例如,游客在动物园内被猴子抓伤。若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 遗弃、逃逸动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原则概述: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旨在防止饲养人或管理人通过遗弃或逃逸动物来逃避法律责任。
    • 特殊情况:若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收养,则由新饲养人承担责任。
  5.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情形下的严格责任原则

    • 原则概述: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得以被侵权人过错为由抗辩。
    • 立法目的: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的严格管控,以保护公共安全。

法律建议:

  • 对于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看护,防止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
  • 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应使用绳索等必要措施约束动物,确保他人安全。
  • 若发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应及时救助伤者并承担相应责任,避免事态扩大。

可能法律后果:

  • 若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 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涉及多种情形和法律规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仔细分析案情,明确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