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李可心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侵权纠纷

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些归责原则的详细阐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严格管理义务的要求。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适用。
  3. 免责事由:

    •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被侵权人主动挑衅动物导致其受伤,或者明知动物有攻击性而故意接近等。

二、特定情形下的严格责任

  1.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 当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如未给狗佩戴嘴套、未办理养犬登记等,导致动物致人损害时,同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仅在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的期望。
  2.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条件侵权责任,不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免受危险动物的伤害,并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定情形)

  1.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体现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适用。即法律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2. 举证责任:

    • 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动物园)。即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安全管理。

四、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 若动物致人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如第三人故意惊吓动物使其逃逸伤人,被侵权人有权向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若有证据证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可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追究,并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建议:

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并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责任归属。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加强动物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若不幸发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