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张春山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侵权纠纷

关于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违法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即构成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

对于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具体分析:

  1. 首次违法: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被发现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这是为了促使企业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拒不改正:若企业在接到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 情节严重:若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是为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建议: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不仅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若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